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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发彩与滕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罗发彩,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东,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大源,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毅,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罗发彩与被告滕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发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东、姜大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毅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发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分三次出借给被告150,000元。因被告欠第三人债务未还,故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分别通过银行和支付宝转账给第三人各50,000元,另外50,000元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后被告就上述借款出具了数额为200,000元的借条,约定二个星期归还,但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滕毅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滕毅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滕毅2018年4月9日向罗发彩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现金,二个星期内还予罗发彩200,000元整。
  对于上述款项原告表示4月初以现金方式交于被告50,000元,4月6日根据被告要求通过银行转账至案外人董建林50,000元,4月9日根据被告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至董建林50,000元。4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借款出具借条,被告称还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故向原告出具了200,000元的借条,借条实际产生于2018年4月9日。之后原告并未实际交付该50,000元,故实际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以证明其所述。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原告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主张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本院经审核借条及转账凭证的真实性,结合微信聊天及通话录音的具体内容,认为上述借据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以证明原、被告之间150,000元的借贷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未按借条约定时间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2018年5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滕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发彩借款150,000元;
  二、被告滕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罗发彩上述150,000元的自2018年5月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滕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菊娣

书记员:张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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