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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哥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罗哥,男,1968年****日出生,云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68********,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村委会****,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8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罗哥联系到毒品鸦片后前往勐海县勐遮镇与购毒老板进行交易。同日18时40分,公安人员在勐遮镇勐惠公路星火山坡脚路边空场地内一辆白色商务车后排座上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罗哥抓获,现场从该车辆前方50米处草丛中查获用白色胶桶以及米黄色编织袋装着的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59811.34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鸦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哥贩卖毒品鸦片59811.3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晨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哥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5册、光盘2张;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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