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大妹,女,191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正钧(系原告罗大妹之子),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五村XXX号XXX室。
原告:张雨霖,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鹤东,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惠萍,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钰(系被告曹惠萍之夫),住同被告曹惠萍。
被告:张振钰,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曹伟锋,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张娟,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
上列被告曹伟锋、张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曹伟锋、张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大妹、张雨霖与被告曹惠萍、张振钰、曹伟锋、张娟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大妹、张雨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大妹、张雨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大妹、张雨霖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徐中华
书记员:孙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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