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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林、谭雪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郫县。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都江堰市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都江堰市。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都江堰市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秀英,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罗某、谭某认罪,且经其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静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黄秀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谭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谭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谭某在犯罪中作用相当,本案不划分主从。被告人罗某、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罗某、谭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聂建明

书记员: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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