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安岳,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连英,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罗安岳与被告陈连英、朱根桃、朱宏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安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连英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外青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罗安岳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担保书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安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连英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外青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奕麟
书记员:翟学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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