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平,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晔,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罗小平因与被上诉人金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86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罗小平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系在上海市嘉定区签订,合同实际签订地为长沙或株洲,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如有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首页还披露了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嘉定。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上述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嘉定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邱 波
审判员:陈 琪
书记员:杨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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