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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布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布,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格县。2011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玉梅,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布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精华出席法庭,被告人罗布及其辩护人刘玉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被当场挡获,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罗布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罗莉

书记员: 宋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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