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建云。
法定代理人:罗来龙。
申请人:席华林。
申请人:徐华英。
申请人:罗家玲。
法定代理人:罗来龙。
申请人:罗家安,男,2001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
法定代理人:罗来龙。
上列五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顺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超。
上述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431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顺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CNXXXX、豫CWXXX挂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货运车辆。并以(2018)沪0114执保1426号进行了保全。申请人罗建云、席华林、徐华英、罗家玲、罗家安以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经判决结案,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顺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CNXXXX、豫CWXXX挂的货运车辆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范亚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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