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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云、席华林等与河南省顺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罗建云。
  法定代理人:罗来龙。
  申请人:席华林。
  申请人:徐华英。
  申请人:罗家玲。
  法定代理人:罗来龙。
  申请人:罗家安,男,2001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
  法定代理人:罗来龙。
  上列五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顺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超。
  上述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431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顺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CNXXXX、豫CWXXX挂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货运车辆。并以(2018)沪0114执保1426号进行了保全。申请人罗建云、席华林、徐华英、罗家玲、罗家安以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经判决结案,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顺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CNXXXX、豫CWXXX挂的货运车辆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范亚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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