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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罗某某等与罗某某、罗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罗金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贤,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罗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罗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周玉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曹志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罗某某、罗某某、罗金莲与被告罗某某、罗某某、罗莹、罗洁、周玉清、曹志国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罗某某、罗某某、罗金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某、罗某某、罗金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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