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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成与张伟旭、黄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罗成,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张元媛,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旭,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任丘市华北石油北站北区。
被告黄慧婷,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华北油田总医院职工,住址同上。

原告罗成诉被告张伟旭、黄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书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成的委托代理人张元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旭、黄慧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伟旭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8日被告张伟旭称家中有事,向原告借现金170000元,并亲笔写下一张借条。后原告催要,被告迟迟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7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伟旭、黄慧婷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被告张伟旭向原告罗成借款17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罗成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借款人:张伟旭。2013年1月8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伟旭欠原告罗成款170000元,由被告张伟旭出具的借条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张伟旭与被告黄慧婷系夫妻关系,故原告主张张伟旭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张伟旭应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被告黄慧婷不承担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伟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成借款170000元。
二、被告黄慧婷不承担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罗成承担205元,被告张伟旭承担1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书朵

书记员: 杜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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