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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成俊运输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罗成俊,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0********,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成俊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期二次,退侦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9时许,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侦查员前往南糯山附近开展公开查缉,在南糯山天桥下发现三个疑是缅甸籍人员驾驶两辆无牌摩托车,快速往景洪方向行驶,形迹可疑,遂跟踪至景洪市嘎洒镇农贸市场附近时,发现缅甸籍女子将其驾驶的黑色无牌摩托车交给被告人罗成俊,乘坐另一辆缅甸籍男子驾驶的弯梁摩托车,一同逃离现场,侦查员遂驾车去追。被告人罗成俊发现后,驾车向勐海方向逃跑,后拐入嘎洒转盘停车场小道被侦查员驾车逼停,抓获被告人罗成俊,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后背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48小坨零3块。经称量净重2904.7克。另三人乘摩托车趁机脱逃。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净重964.26克系毒品氯胺酮晶体、净重1940.44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成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40.44克、氯胺酮净重964.2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定证书1份、光盘11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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