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汤豪、袁俊杰,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罗某某、罗某与被申请人童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本院。该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童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童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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