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文琴,女,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才,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祖,男。
被告:上海玺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庞笑笑。
被告:上海瀛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玺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利事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佳。
原告罗文琴诉被告上海玺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瀛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利事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罗文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文琴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文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文琴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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