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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祎、方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意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南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根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恩。
  被告:罗某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罗方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来红,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意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祎、方某、罗方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意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意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意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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