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意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南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根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恩。
被告:罗某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罗方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来红,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意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祎、方某、罗方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意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意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意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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