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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龙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柏英瑞,黄某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某市西塞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华新路2号。
负责人周志宏,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名明,系公司职员。

原告罗某龙诉被告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章国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柏英瑞,被告王某某、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喻名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11时左右,被告王某某驾驶的鄂B×××××轿车行驶至黄某市大××沿湖村终段掉头时,与原告罗某龙驾驶的鄂B×××××二轮摩托车在直行时发生碰撞,导致罗某龙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黄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罗某龙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导致罗某龙头部外伤、右胫骨上段(髁间棘后缘)骨折、右膝关节半月板韧带损伤。为此,罗某龙在黄某市煤炭矿务局职工医院住院治疗45天、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19天。经黄某市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罗某龙右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2000元、伤后休息210天、护理90天。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罗某龙伤后营养期限为90日。为此,原告罗某龙遭受各项经济损失如下:一、医疗费用损失87141.61元【其中,1、医疗费79241.61元,2、后期治疗费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64天×50元/天),4、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二、伤残费用损失111952.62元【其中,1、护理费8057.34元(90日÷365日×32677元/年);2、误工费25839.78元(210天÷365天×44912元/年);3、交通费1500元;4、残疾赔偿金58772元(29386元×20年×10%);5、被抚养人生活费16783.5元(201月÷12月/年×20040元/年×10%÷2);6、精神抚慰金1000元】;三、财产损失2160元(其中,1、摩托车损失1860元;2、施救费等300元);共计201254.23元。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40000元,垫付医疗费10401.22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理赔款10000元。
另查明,被告王某某在平安保险公司为鄂B×××××轿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约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根据过错进行赔偿。因此,交强险的承保单位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罗某龙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费用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1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22000元;不足部分,医疗费用77141.61元、伤残费用1952.62元,财产损失160元,共计79254.23元,按照被告王某某负交通事故全责的认定,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的约定全额赔偿。鉴于被告王某某已垫付50401.22元,从原告罗某龙各项经济损失201254.23元中予以扣除;由平安保险公司赔付原告150853.01元。对于被告王某某垫付部分,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由于平安保险公司已向王某某支付1000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被告王某某40401.2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罗某龙各项经济损失150853.01元,支付被告王某某垫付的各项赔偿费用40401.22元;
二、驳回原告罗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3元减半收取1807元,鉴定费32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国和

法官助理张幸君 书记员陈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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