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罗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厉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罗旋,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铭,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厉良付,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负责人:张益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十一项损失共计296,240.35元。两被告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住院用品费等金额无异议,对其余诉请均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0时,被告厉良付驾驶车牌号为渝F1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普陀区镇坪路出石泉路约150米处时与步行的原告罗旋及案外人郭利发生碰撞,致原告罗旋、郭利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厉良付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经鉴定,原告构成XXX伤残,给予休息期240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120日。事发后,被告厉良付垫付6,600元、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
  本院认为,侵权应当赔偿,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厉良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等相关诉请的金额已达成一致意见,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医疗费非医保,保险公司虽提出不承担该项费用,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项意见,本院难以采纳。误工费,原告虽称其工资为3,500元/月,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客观反映其实际收入及误工损失,本院酌定按照本市居民服务行业收入标准37,292元/年计算误工费,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的休息期240日(即8个月),酌定误工费24,861元。残疾赔偿金150,230.40元(62,596×20×0.12),根据原告年龄、居住及伤残等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可予支持。交通费,考虑到原告为治疗及康复所需,本院酌定1,000元。衣物损失费,考虑到原告为紧急治疗所需,本院酌定200元。鉴定费,该项费用系查明事故所致损失之必要,应属保险赔付范围。律师代理费,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罗旋医疗费81,683.65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24,861元、残疾赔偿金150,23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275,475.05元(该款扣除已付10,000元,实付265,475.05元);
  二、被告厉良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旋住院用品费266元及律师代理费4,000元,共计4,266元(该款扣除已付6,600元,原告罗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3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3元,减半收取计2,871.50元,由被告厉良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王丽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