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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根与郭永兵、嵇茂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罗春根,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怀祥。
  被告:郭永兵,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嵇茂阳,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锦达橡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兵。
  原告罗春根与被告郭永兵、嵇茂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春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春根负担(已付)。

审判员:江  燕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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