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春根,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怀祥。
被告:郭永兵,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嵇茂阳,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锦达橡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兵。
原告罗春根与被告郭永兵、嵇茂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春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春根负担(已付)。
审判员:江 燕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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