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元,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俊,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琦,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国,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倩,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罗某某诉陈某某、杨某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现原告罗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两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40元,减半收取计41,020元,由罗某某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焦明静
书记员:张 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