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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朝晖与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电站辅机厂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罗朝晖,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电站辅机厂,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朱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赟,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朝晖诉被告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电站辅机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朝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计5元,由原告罗朝晖承担。

审判员:王芩菲

书记员:沈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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