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罗某、杨某某等与唐某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滦县。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滦县,现住唐山市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滦县,系原告杨某某之夫。被告:唐某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天元骏景底商169号。法定代表人:赵晓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某、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共计157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世纪瑞庭306楼1门2201号商品房卖给原告,建筑面积106.3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97158元。双方约定该房交房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首付款197158元,并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剩余房款40万元,但被告直到2017年9月3日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二,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违约金11943.16元。2016年8月23日,被告与世纪瑞庭5#、6#地块业主就延期交房达成协议,承诺6#地确保2017年6月30日前工程达到交钥匙条件,如在确保时间内再次发生延期,每延期交房一日,被告按日对业主承担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按照此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21元,累计应赔偿原告违约金15764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唐某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一、涉案的“世纪瑞庭”项目为许鄄子村平改工程,该项目的原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处于烂尾状态。在此背景下,被告应唐山市政府要求承接继续开发此项目。但由于项目本身并非被告计划内项目,且项目没有经济效益,只能采取边干边融资的模式。加之经济环境形势严峻,筹集资金困难,开发过程一波三折,最终导致延期交房。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最高违约金数额应以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二为限。三、原告提交的《关于世纪瑞庭业主要求的回复》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无法确认真实性;其次该复印件上记载在具备条件时加盖公章,而该复印件上面并未加盖公章,说明该回复内容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该回复中并未明确废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因此应按照已付购房款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原告罗某、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唐某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罗某、杨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从被告处购买世纪瑞庭306楼1门2201号商品房并逾期交房611天的事实,故对罗某、杨某某主张的该部分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二。本案中,被告逾期611天向原告交付商品房,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超出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已付房款百分之二的约定,故被告应按照原告已交付房款597158元的百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943.16元。原告提交的《关于世纪瑞庭业主要求的回复》系复印件,无原件进行核对,被告质证不予认可,同时该回复上亦无被告公司盖章确认,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本院无法核实认定,故原告主张依据《关于世纪瑞庭业主要求的回复》计算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9月3日期间的违约金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罗某、杨某某违约金11943.16元;二、驳回原告罗某、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唐某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