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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凌灵,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与被告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征询,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本案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为期一个月。原告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凌灵、被告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雷、陈结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7260元;2.不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8,0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上签字时均只见签字页,未见协议内容,且补偿金金额等未与原告协商,故协议无效。事实上原告岗位不涉秘密,离职后也未收到过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原告本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原告从事教师辅导创业项目,没有入职上海律驾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驾宝公司),该公司亦非被告竞业公司,被告提供的微信记录系伪造。
  被告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原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7260元;2.原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8,08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主营业务是将法律咨询服务嵌入互联网平台,原告在职岗位是渠道拓展,掌握客户资源、了解业务流程,故原、被告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被告亦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然原告离职后服务于竞业公司律驾宝公司,为该公司开展同类产品的渠道拓展,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故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约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入职被告,岗位是商务bd,日常工作是销售渠道拓展、推广被告的法律服务平台,原、被告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8年2月21日,原告后于2018年6月28日离职。
  2.2018年12月13日,被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的请求。2019年2月11日,仲裁委出具杨劳人仲(2018)办字第1145号裁决书,裁决原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7260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8,080元。原、被告均不服分别起诉来院,因被告起诉在后故其诉请归入本案一并处理。
  3.原告入职当日,与被告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约定:原告承诺严格保守履职过程中接触和了解的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网络、销售状况、客户名单、市场开发情况、产销策略、管理诀窍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被告相同或近似行业或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不得自营或协助他人经营与被告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产品;竞业限制期间被告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为当年度最低工资;原告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退还被告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相当于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的违约金,有其他损失的,被告有权继续追偿。
  原告离职后,被告按月支付2018年7月、8月、9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2420元。
  4.被告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科技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法律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并拥有商标“分秒律师”,通过接入互联网平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律驾宝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贤林,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信息服务,财务咨询、投资咨询、法律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开发等。陈浩、杨巍巍为该公司董事。律驾宝公司拥有商标“律家宝”,并经营同名微信公众号,自我介绍是中国一站式家庭法律风险管控平台,提供常见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5.2018年8月17日,被告与案外人李欣磊至上海市静安公证处要求证据保全公证。2018年8月28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2127号《公证书》,言明:⑴打开李欣磊手机,见有微信群“互联网商务团队”,成员有贺亮@律家保、LJ罗某(双方确认此系罗某微信名)、大嗷陈炜鹏、李欣磊1029、左麟右李Eric、陈浩等11人,还见罗某与李欣磊的聊天记录;⑵“互联网商务团队”微信群记录2018年7月5日至8月10日期间,群成员就互联网平台与法律咨询相关业务进行讨论:“贺亮@律家保”说“数据统计和工作已经和技术对接过,这是新的专属于互联网渠道的数据统计后台,区别于之前的数据统计后台……目前已将‘什么值得买’的合作跟进工作交于炜鹏,感谢炜鹏分担我的工作”,“贺亮@律家保”并发送载有“律家保”字样的照片,照片见有“渠道名称社保掌上通、熊猫驾信,负责人员陈炜鹏,签约日期2018年6月6日”等内容,陈炜鹏发送“律家保”网页截图,并问“为啥还是不会主动弹出付款页面”,“sunshine”通知李麟、陈炜鹏及罗某“针对平台转换率低的问题,公司会针对平台的反馈问题做相应调整,工作要麻烦大家协助完成,有问题我会找你们对接人来了解”,“贺亮@律家保”随后将李麟、陈炜鹏、罗某、李欣磊联系方式回复至群内,并称“主要联系陈炜鹏即可,针对HTML5产品表现形态的优化、内容优化,对接陈总、罗总”;⑶罗某在与李欣磊的微信中说:“都走到这步了回不去了”、“我问过律师,没事的,老顾老吕拿不出证据”、“我们准备动金管家了”、“我知道法律网所有的弱点”、“阿鹏也是个雷,他要在律加宝称王……陈炜鹏疯了,想通吃我们”,罗某并发送律驾宝与相关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提案。
  2018年8月20日,被告至上海市静安公证处要求证据保全公证。2018年9月3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2147号《公证书》,言明:⑴受被告委托去电律驾宝公司,询问前台称:“我是刚刚跟你电话的,因为这个罗某好像电话没有接通”,对方回复“他可能不在位置……你方便留一个联系方式吗,待会我看到罗某就直接给他。”;⑵受被告委托去电罗某,说“想跟你谈下互联网关于问律师的一些合作”“因为你们这个,你在律家宝这边是吧”,罗某未予否认并回复称:“我现在地铁里信号不好,要不您先加一下我微信吧。”
  2018年8月31日,被告与李欣磊至上海市静安公证处要求证据保全公证。2018年9月5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2274号《公证书》,言明:⑴打开李欣磊手机,见有微信群“HLWBD”,成员有陈浩、LJ罗某、大嗷陈炜鹏、李欣磊1029、左麟右李Eric、谢贤林@律家保、巍巍;⑵“HLWBD”聊天记录包括:2018年8月20日李麟说“法律网刚刚放倒钩,电话前台确定我们在这,现在麻烦了”,罗某、陈炜鹏说“我也接到了,开始弄我们了”,陈浩说“来吧,奉陪到底”......各成员还就互联网平台与法律咨询相关业务进行工作讨论,陈炜鹏说“我听了几个录音,服务标准、流程都有上升的空间”、“法率网针对律师除了提交资料,还会有两个考核,一是专业问题考核,二是平台标准,我觉得这可以借鉴”、“律师入驻前,还是要有相应的流程”,罗某说“律师服务质量、话术,直接影响支付率和复购率、“咨询量提升巨大,说明我们在进步”、“巍巍总把录音权限开放给我们,这样我们才能知道律师哪里服务还有差距和如何改进”,李麟说“增量数据可以的,还有提升空间”“还有费用报销以公司打个人也挺麻烦的”;⑶“陈浩”、“谢贤林@律家保”的微信朋友圈中见有“律家保”信息动态。
  另,仲裁委开庭过程中,被告当庭演示微信添加好友,输入手机号XXXXXXXXXXX找到“谢贤林@律家保”微信头像,该手机号与律驾宝公司工商登记备案中留存谢贤林手机号一致。
  本院认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原告入职被告从事渠道拓展工作,了解、掌握被告的经营信息,双方并在《保密协议》中就原告保密义务、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就原告竞业义务分别作出明确约定,原告故对应负义务及违约后果系明知,应当本着诚信全面履行。原告称签字时仅有签字页、未见相关条款,不足为信亦不符常理,如属实相应后果亦由其自行承担。律驾宝公司与被告经营范围有重合,提供与被告运营模式相似的法律服务产品,被告称二者是竞业公司于法有据。被告提供的公证书能够证明原告自被告处离职后为律驾宝公司找寻合作平台、拓展业务,此系上述两份协议明确的“协助他人经营”等竞业限制行为,显已违约,原告故当承担违约之责。原告称未入职该公司,然即便如此亦不影响违约行为的认定。被告关于返还已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协议约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7260元;
  二、原告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8,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芩菲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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