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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金普新区**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镇**街**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辽B****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连保税区国道202自南向北行驶至金北小镇路段时,将自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撞伤,此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李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根本死因为此次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性能检验报告、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迪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359181****;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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