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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方健)(公开版)_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住香洲路******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汕尾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16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汕尾市检察院批准,被汕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锦长,广东卓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4时05分,被不起诉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从汕尾市城区东城路驶往东涌方向,途经东城路新墟三路路口时,碰撞到公路右侧刻有“新墟三路”的石碑以及站立在石碑旁边的路人李某某,同时撞到停放在路边的粤******号小型轿车右后角保险杆,致粤******号小型轿车受力前冲碰撞到同样停于路边的粤******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路人李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将受害人送医院抢救,随后到交警办案区接受调查取证,罗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家属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属初犯,事后积极与受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额支付赔偿款,取得受害方的谅解,社会危险性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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