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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刘某某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号楼,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双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镇**村,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双桥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双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 被告人人刘某某应王某某的要求,联系被告人罗某某为王某某和其朋友姜某某介绍两个卖淫女步某某和王某甲,被告人罗某某收到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转款3300元(该款为王某某转给刘某某的嫖资)后,转给步某某1200元、转给王某甲700元、转给刘某某400元;被告人罗某某于次日凌晨将两个卖淫女开车送至王某某和其朋友姜某某入住的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冀东花园旁边汉庭酒店8317和8327号房间;步某某在8317房间与王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后离开,因姜某某没有相中王某甲,二人没有发生性关系,后王某某告诉姜某某让王某甲到8327房间,王某甲在8327房间与王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王某某给王某甲嫖资500元。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刘某某又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缨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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