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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不服不起诉案_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呼检三部刑申复决〔2020Z8

申诉人黑龙江**基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简称**公司),公司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商住楼*层**室,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74********,汉族,现在服刑中。系原案被害方。

申诉人不服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莫检刑不诉〔2019〕5号、6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11月19日书面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于某某缘梦家庭农场的名义与**公司在莫旗小库木尔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和种植合同。期间,在发现没有足够土地的情况下,李某某及**公司的工作人员让小库木尔村提供假土地台帐,虚报土地亩数,而**公司仍按照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亩数支付了土地流转费、种子款、叶面肥及管理服务费,于某某、李某某却未将多出部分款项返还**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将粮食补贴款返给**公司,**公司多次催要仍未还款。

本院复查认为,原案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李某某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向安邦公司返还应还款项的事实,但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能够证实原案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李某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的证据尚未查证属实,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因此,莫旗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本院决定: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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