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上杭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自2020年5月27日至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郭某甲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因琐事在上杭县麦田KTV停车坪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踢了犯罪嫌疑人郭某甲一脚,双方口头相约在麦田KTV停车坪打群架。后犯罪嫌疑人郭某甲纠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刘某甲等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纠集犯罪嫌疑人陈某乙、包某某、郭某乙等人到上杭县麦田KTV停车坪,双方拳打脚踢发生互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上前将包某某推倒在地,并谩骂对方陈某甲一伙的人。斗殴造成双方多人轻微受伤。
2019年12月19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郭某甲相互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对方所有人;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上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上杭县中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温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录像;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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