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先后三次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铜矿厂选矿区,将矿区二块牙板和一台电机盗走,销赃得赃款1060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0月13日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威溪铜矿厂肆千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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