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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个体,住上高县**乡**村**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由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沿上高县镜山大道左转进入上高县镜缘路时,被上高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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