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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害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8时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粤E*****号重型自卸货车,沿Y203紫紫段(道路左侧)西往东方向右转进入S82佛山一环路58KM+600M辅道,遇关某某驾驶粤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廖某某从Y203紫紫段(道路右侧)进入S82佛山一环路辅道时,粤E*****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前方粤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致粤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随后粤E*****号重型自卸货车拖行、碾压关某某及廖某某,造成关某某当场受伤、廖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当即报警并向前往现场的交警投案自首。经鉴定,廖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及躯干部毁损导致当场死亡,关某某受轻伤。

2019年8月12日及14日,被告人罗某某所在单位先后共向被害人廖某某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670000元;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家属和被害人廖某某家属达成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春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3、卷宗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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