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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2 月 25 日 12 时 30 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和其他人帮同村乡邻安葬老人善后事宜,准备下山吃中午饭,罗某甲即驾驶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陈某某、刘某甲、罗某乙、刘某乙、钟某某、罗某丙、何某某、刘某丙,行驶至永胜镇新北村七组地段,驶出路外,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刘某甲、罗某乙、刘某乙、钟某某、罗某丙、何某某、刘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罗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罗某甲和死者家属及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大部分伤者不要求其赔偿,主动放弃伤情鉴定,同时死者家属和伤者给罗某甲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罗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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