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8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现住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6时55分,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桂R****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港市青云大桥南桥头路段,与林某俊驾驶的桂R****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俊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在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等处理。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10月13日
附:
1. 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光盘2张;
2.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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