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2********,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住广东省信宜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赣C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4***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由云浮市罗定往信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罗定市**镇**路口路段时,由于未按规定靠道路中间位置行驶,与驾驶人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赖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罗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决定,维持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物证;(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柱天
检察官助理 欧丝丽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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