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0315,彝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寨**小区*排*单元。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02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云E1888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昆线3264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4.07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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