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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速裁-认罪认罚)

万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上栗县**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14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7 月15 日00 时48 分,被告人罗某某喝酒后驾驶赣JQ2319 号小型汽车,在萍洪高速公路23KM+200M (萍洪高速公路上栗收费站入口广场〉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罗某某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3mg/ 100ml。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2.90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罗某某本人供述;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李春林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上栗县**镇****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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