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17日被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饮酒驾车,2017年3月20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2020年8月3日又因饮酒驾车被宜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20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F****0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宜城市板桥店镇自忠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值为95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罗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7.81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 、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17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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