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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84********,怒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现住泸水市**镇******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 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00时55分,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云Q7****号小型轿车,由泸水市六库镇山水蓝岸驶往泸水市滨江郦景,当车行驶到市卫生局岔路口时与云Q****学号教练车上学员胡某某在行车过程中发生冲突,后云Q****学号教练车上的教练员蒲某某报警,由泸水市西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发现罗某某有涉嫌酒后驾车的嫌疑,后将案件移交给泸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对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78mg/100ml,后民警把罗某某带到怒江州人民医院抽静脉血液,后经云永司鉴【2019】毒鉴字第01790号《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罗某某的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6.69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辨认照片、现场笔录、云永司鉴定【2019】毒鉴字第01790号《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和辨解、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醉酒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二个月至三个月以下拘役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合生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泸水市**镇*****幢*单元,联系电话:1592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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