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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2929198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号,现在江城区从事五金行业。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7N****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于当天21时40分许行驶至江城区**路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罗某某进行检测,罗某某的酒精含量为211mg/100mL,民警即带罗某某到阳江市中西结合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20年5月14日,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3.6mg/100mL,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2020年5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罗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阳公(司)鉴(化)字[2020]309号检验报告;2、现场照片;3、查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罗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丹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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