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6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居委***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粤WCF****号小型面包车行至本市**街道**路段时,被云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84.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3.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进水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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