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河检刑不诉〔2024〕2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31969********,*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镇**居委****宿舍***房,现住陆河县**镇**小区*****房,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4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6月23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陆河县**镇***路一朋友家中饮酒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驾驶一辆车牌为粤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往其位于陆河县**镇**小区的家中方向行驶,途径陆河县河田镇南电小区路段时被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经查询,罗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综合其醉酒程度不高、驾驶的机动车类型为二轮摩托车、行驶时间不长以及案发后已认罪悔罪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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