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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村**组**号,现住贵州省习水县**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在英德市东华镇六区路口对面经营“泰达沐足店”期间,于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8日先后容留卖淫女周某甲、陈某乙等人,在其沐足店旁边的三楼出租屋进行卖淫,并聘请曾铁桥(已判刑)进行管理,从中收取“台费”进行牟利。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

2.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周某甲、陈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音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容留周某甲、陈某乙等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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