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汇**巷**号。2006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6年9月29日减刑释放。2018年8月10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 2018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去到顺德区杏坛镇**号**楼**层铺舞蹈室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的AOYUNMA牌自行车(无法核价)。2018年8月10日,罗某某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破案后,赃物已起回并发还李某某。
2.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去到顺德区杏坛镇**路**花园对开路边停车位,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27****号牌汽车的后尾门拉开,盗走放置在车内的一个铁钳子,一个铁锤,一个铁扳手,两把螺丝刀(均无法核价)。破案后,赃物均未能起回。
3.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和麦某某(另案处理)去到顺德区杏坛镇**路**花园靠近一期河涌边的临时停车位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73****号牌汽车车门拉开并盗走放置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7元、一盒茶叶和衣服(均无法核价)。破案后,民警在麦某某位于顺德区杏坛镇**汇**巷**号的住宅内起回上述茶叶并发还王某某,其余赃款、赃物未能起回。
2019年11月22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民警在顺德区杏坛镇**汇**巷**号住宅附近抓获被告人罗某某。
综上,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冼丽红
2020年3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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