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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诈骗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罗某某所就职的广西发家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倒闭。2019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隐瞒广西发家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倒闭,自己不从事空调销售业务、无业的事实,谎称可以给被害人黄某某低价供应空调,骗取黄某某购买空调款人民币8010元。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将人民币8010元退还黄某某,得到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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