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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自治县,暂住景洪市**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多次以毒品零包形式贩卖给岩某某、王某某等吸毒人员吸食。2016年7月6日18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南路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村寺庙旁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并当场在其身穿裤包内查获装在金圣牌原生工坊香烟盒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47粒,后经称量,净重4.8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量记录、提取毒品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主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7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卷若干。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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