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3********,布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县府路50号附4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德玲,贵州涛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辞退后结识郭某某,在得知郭某某因诈骗罪被网上追逃后,谎称可以帮其办理消除网上追逃的手续。2019年1月3日至3月份,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期间,罗某找到郭某某妻子张某,谎称是公安民警,虚构可以花钱找关系将郭某某释放的事实,并以制作资料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共计人民币1.48万元。2019年11月16日,罗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罗某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2019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结识被害人李某某后,得知李某某有办理酒吧消防证的需求后,谎称有能力为李某某办理消防证,并以收取好处费的名义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1570元。案发后罗某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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