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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刘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罗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汉族,初中,广西**公司的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大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汉族,初中,无业,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镇**村**号。2013年4月8日,因赌博被株洲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5月15日,因赌博被茶陵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碰胡”群添加被告人罗某甲为微信好友,在同年6月份,被告人罗某甲在其朋友圈发布一个叫“公牛汇”赌博软件的二维码,被告人刘某某在朋友圈看到罗某甲微信信息后,刘某某通过微信私聊给罗某甲,询问如何下载和使用该软件,两人约定由刘某某负责建立微信群拉人在俱乐部里面赌博,罗某甲负责与网络赌博平台联系结算和“充分”。并与网络赌博平台约定从该群里参赌人“充分”后产生的流水中抽取1.2%返点给罗某甲,然后罗某甲分给刘某某1%水资钱,自己留0.2%作为自己的佣金(水资钱)。自2018年到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甲与刘某某拉人在“公牛汇”、“金牛汇”、“欢乐公牛”、“王者娱乐”手机app打“三公”进行赌博。2018年至2020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罗某甲收取他人赌资累计7992150元,刘某某非法获利7.99215万元,罗某甲非法获利1.5984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退缴非法所得6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退缴25非法所得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刘某某与罗某甲微信及支付宝转帐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退赃笔录、辩认笔录;5.讯问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互联网开设的赌场拉人赌博并代为结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某甲、刘某某在本次犯罪中,主要负责为赌博平台拉人赌博,并代参赌人员与赌博进行结算,二被告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坦白、退赃等情节,并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坦白、退赃等情节,并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罗某甲、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

2020年10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1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八张;

3.检察内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证人杨某某、朱某某、汤某某、陈某某、颜某某、包某某、罗某乙;

5.起诉书副本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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