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0********,彝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住凤庆县**乡**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为了获取高额运费,被告人罗某甲邀约罗某乙从耿马自治县孟定镇运送缅籍人员到昆明市。次日,罗某甲驾驶云A2****号白色长安牌CS75越野车在孟定镇**宾馆和**酒店共接到缅籍人员共10人,罗某乙根据罗某甲安排驾驶云SM****号米黄色长安欧尚牌商务车在孟定镇**宾馆接到缅籍人员共11人,后由罗某甲在前方带路,二人共同上路行驶经过耿马、通过户肯公路,绕开了公安边防检查站。当日16时许,其二人行驶至永德县崇岗乡永康镇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车辆活动轨迹、指认照片、中缅边界通行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玛某某、索某某等24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仁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4册,光盘2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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