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2********,壮族,初中,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7********,壮族,小学,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酒足饭饱后,罗某甲开着自身小车(车牌号桂L****1)搭载莫某某、黄某某到**镇**村**屯村中间路边询问村民系何人投毒到**村**屯河里。
起初罗某甲质问从村里巷子走出来的**屯村民李某甲是何人投毒到**村**屯河里的,李某甲表示不知道后,罗某甲就无故动手殴打李某甲,在场的**屯村民见状开始劝架。之后莫某某和罗某甲跟村民起冲突,相继殴打路过的罗某乙、李某乙等人,罗某甲更是从车尾箱拿出器械臂力棒、钢管殴打罗某乙的头部,后在**屯村民的劝架下,莫某某、罗某甲才没有继续殴打村民。
罗某甲、莫某某的行为导致李某甲、罗某乙、李某乙三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未达到轻微伤鉴定标准,罗某乙的伤鉴定为轻微伤,李某乙的伤未达到伤情鉴定标准,无法进行鉴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刑事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据、保证书、刑事前科材料书证;
2.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
7.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莫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兴万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866****;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769****;
2.卷宗壹册、光碟贰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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