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家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和罗某乙、范某某等人在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老**区内喝酒。同日23时06分,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广场路县委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血液中定性检测出乙醇,定量检测为110.23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0.23mg/100ml,含量较低,醉酒程度不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被查获时明确表示自己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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