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起,被告人罗某甲受被害人黎某甲聘请为保姆,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园**林**街**栋**房内照顾黎某甲的女婴(2019年4月出生)。2019年9月初至11月7日期间,罗某甲趁黎某甲及其家人外出之机,先后四次将黎某甲存放在上述住宅主人房衣柜及储物箱内的现金共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同)盗走。
2019年11月9日,黎某甲发现财物被盗,后辞退罗某甲。2019年11月9日至10日,罗某甲向黎某甲退赔共23000元。2019年11月11日,黎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1月12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村一住宅门口抓获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冼丽红
2020年2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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