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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聚众斗殴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15时许,罗某丙(已判决)因与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前妻之间的感情关系纠纷,遂纠集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丁和罗某戊(后三人均已判决)殴打报复被害人陈某某。

当被害人陈某某驾驶小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与**大道交界处时,罗某丙、罗某乙、罗某丁即分别驾驶三辆小车将其截停。随后,罗某丙使用铁管打砸陈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罗某丁使用胡椒喷雾喷向陈某某,罗某甲用一条木方伸进车内逼陈某某下车。在被害人陈某某下车逃跑后,罗某丙又指使罗某戊驾车搭载其与罗某丁和罗某甲追赶,行至**镇**路往**方向路段时,罗某丙与罗某丁、罗某甲下车持械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其中罗某丙使用铁管继续殴打陈某某的手脚,罗某丁使用砖头和脚踢打陈某某,罗某甲用脚踢陈某某,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受伤、车辆(维修费用无法核价)及两台手机损坏(其中一台苹果手机维修费用为人民币390元)。之后,罗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陈某某的身体损伤己达轻伤一级。

事后,被害人陈某某已于2018年2月23日收到罗某丙、罗某乙、罗某丁、罗某甲、罗某戊一次性赔偿其各项损失、医疗费用共130000元,并对罗某丙、罗某乙、罗某丁、罗某甲、罗某戊表示谅解。

2019年1月22日,罗某甲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 书证;5. 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柏 承

2020年2月3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房,联系电话:133*******、135*******;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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